按线索计费时,重复线索和无效线索应当分开认定:重复线索是同一真实用户被多次计入,通常可以要求去重后再结算;无效线索是表单填写不真实、无法联系或明显不符合投放约定条件,是否扣费取决于合同对“有效线索”的定义。两者处理方式不同,混在一起谈会让对账失去依据。下面先给一个在多数投放中成立的前提,再说明它何时失效,最后给出可执行的核对动作。
按线索计费的价格表通常不会只写一个单价,而是附带有效线索定义。常见口径包括:手机号可接通、表单字段完整、用户确认有咨询意向、线索在约定时间内未被重复提交。只要合同把“有效”写清楚,重复和无效就有各自的判定标准。
如果价格表只写单价,没有写去重规则和无效判定,那么后续争议几乎无法靠单价本身解决。此时需要先补一份判定说明,再谈价格是否合理。
重复线索的识别依赖唯一标识。手机号是最常用的标识,但同一用户用不同号码提交、同一号码被多次导入、跨渠道回传延迟,都会让去重结果不一致。
一个假设例子:某次投放约定按有效线索计费,去重窗口为7天,单价为固定值。前100条线索中有12条手机号重复,去重后按88条结算。这个比例只在这次样本中成立,不能直接套到下一次投放,因为重复率会随投放时段、素材和落地页变化。
无效线索不等于“没有成交”。把未成交线索全部算作无效,会扩大扣费范围,也可能掩盖真实转化问题。更稳妥的做法是按可验证的事实分类:
如果仅凭“打不通一次”就判定无效,可能把暂时无法接通的真实用户误扣。建议约定回访次数和时间窗口,再决定是否计入无效。
上面的去重和无效判定在小样本中往往成立,但规模化后会遇到例外。假设初期每天几十条线索,人工回访可以逐条确认;当线索量上升到每天数百条,回访延迟增加,同一用户在未接通期间重复提交,去重窗口内的重复数会上升,而无效判定因为回访不足而下降。此时按原口径结算,可能出现重复线索被多计、无效线索被少扣同时发生的情况。
这个反例说明:判定口径不能只按初期样本固定,需要随线索量调整去重窗口和回访节奏。否则价格表上的单价没变,实际每条有效线索的成本却已经偏离。
在继续投放前,先取一段已结算的线索数据,按以下动作核对:
如果账单条数高于去重后可核验条数,差额就是需要向对方确认的部分;如果差额主要来自待确认线索,应先补充回访记录,而不是直接要求扣费。完成这一步后,再决定是否调整去重窗口、回访规则或结算周期,价格表上的单价才有稳定的比较基础。